2007年10月20日星期六

由“换偶想到的”

本来忙里偷闲上网看新闻,谁料到第一条就是李银河女士对换偶问题的阐述。一时间网上沸沸扬扬,反对声和叫骂声四起。从大体上我支持她的观点,特别是关于性事三原则:自愿,私秘与仅限于成人之间以及对“少数人违反大多数人的价值观并不就是伤害社会,它违反的是一元论的价值观,并不违反多元论的价值观”这一段的论述,甚是精彩。但同时认为李银河女士从法律与道德这两方面对换偶问题的阐述并不充分,甚至有个别之处我反对,例如对婚外恋的否认,称换偶不存在道德问题,但婚外恋却有道德问题。换偶也罢,婚外恋也罢仅仅是一种形式,性质有相同之处,“换偶”不也是与自己配偶以外的人产生性行为吗,甚至在中国社会中,换偶的典型性与婚外恋相比要小得多,“换偶”并非平等,它以牺牲时间与空间上自由来换取形式上的平等,更像一个纯粹的性游戏。但“婚外恋”则在夫妻双方拥有平等权利前提下,获得更多时间与空间上的自由,甚至可以更进一步把它说成隐私权,所以说“婚外恋”比单纯的“换偶”更具备人文色彩并更注重人权。

一,法律方面

人们对社会具备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但同时也对自己的私人生活拥有自由支配的权利,这两点一定要被区别对待。法律仅被用来管理和约束人们的公共行为,当人们的私生活对社会不具备危害的情况下,不应受到法律干涉,否则即可被视为侵犯人权。任何一切性行为如果符合自愿,私秘,成人之间,另外我个人认为有必要再加一点−−−−避孕,(因为一旦生下孩子就立刻产生了强制性的义务与责任,这就超出私生活的范围从而具备公共性)以上四点,那么便可不受法律约束。所以无论换偶,婚外恋以及其它一切超出夫妻之间的性行为应更多的被纳入道德范围而并非法律。

二,道德方面

无论换偶,婚外恋都存在一定道德问题,如果完全不存在道德问题,便不会引起大众的争论与漫骂。但正因为这种道德带有极高的私人价值观并且不具备社会危害性(当然前提是符合上述几个基本原则)所以对它的裁定不应该是“对”或“错”而是“平衡”或“不平衡”,当夫妻双方拥有完全相等的权利时,便“平衡”,反之亦然。“婚外恋”的定义就是与配偶以外的人产生情感及性行为,当今社会一味把“婚外恋”定义为男性欺负女性,男性有钱有势后包二奶实在太过时了。

婚姻契约主要针对家庭责任,并非个人情感及性行为。个人情感及性行为从某种意义上应该与家庭责任进行适当的区分。首先,家庭责任很大程度上建立在对后代的抚养,教育以及夫妻之间财产分配,义务之上。如夫妻其中一方生病,失业,那么另一方有义务对其给予帮助和支持。但情感不属于义务,因为情感的产生很大程度上不人的意志转移,你无法从主观上决定从某种一时刻起开始只爱一个人直到某一时刻结束,所以对配偶以外的人产生情感本身绝不应该受到任何形式上的谴责,它不存在任何犯错的主观动机。那么对配偶之外的人产生感情后,应该强行压抑还是索性释放,我认为这个没有明确的道德标准,这不是“对”与“错” 的问题,一切取决当事人自己的价值观及生活环境。但有一点需要明确−−−−任何情况下,夫妻双方都具有完全相等的权利,其中一方产生婚外恋那另一方将自动获得相等的权利。由此来平衡所出现的道德问题,我觉得与此相比,“换偶”太过于注重形式上的平等,婚外恋也可以很平等甚至比换偶更自由。东方人的价值观与西方人有很大不同,在中国社会中“换偶”并不具备特别的典型性,反倒“婚外恋”正在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三,社会意义

任何超越一夫一妻制性行为,都仅仅作为一种在不危害社会前提下对人们自由意志和自我价值观的一种体现,对个人的意义要大于社会意义,所以至少在目前不应该被刻意提倡或压制,也暂时不能成为一种公德标准。

附:李银河女士的原文 《换偶问题》
http://blog.sina.com.cn/u/473d5336010006ig

没有评论: